机构性质 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领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订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外商台商投诉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和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仲裁登记;管理法学专业社团和司法鉴定;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七)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枪支、弹药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八)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领导班子;协助市、地、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司法厅设10个职能处室、政治部(含组织宣传处、人事警务处)和机关党委:
(一) 办公室 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收集、分析、反馈司法行政信息;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司法行政调研工作;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和上级交办工作的协调、督办;承担文电收发运转、计算机网络、文书档案、工作目标等管理工作和保密、信访、外事、接待工作;承办《司法与经济》刊物;组织对外宣传。
(二) 劳动教养管理局(对外称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安全等工作。
(三) 法制宣传处 拟定全省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地区、各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报道。
(四) 律师工作处 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注销和年审以及律师的年审注册;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对违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施行政处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规章、规范,指导、协调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定,组织指派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
(五) 公证工作处 负责公证机构的审批工作;指导公证业务活动,审核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执业公证员的任命和年审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
(六) 基层工作处 指导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包括"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法律服务所和人员的年检注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核发资格证书。
(七) 法规教育处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法规、规章和本厅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听证,承办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负责行政、刑事赔偿有关工作;管理法学专业社团;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 司法鉴定管理处 制订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确认司法鉴定人员资格;指导、协调、监督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九) 安置帮教工作处 拟定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政策及工作规划;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安置帮教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调查了解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
(十) 计财装备处 制订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厅机关的行政、安全保卫、通讯和车辆等管理工作。
(十一) 政治部(含组织宣传处和人事警务处)组织宣传处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和立功创模、表彰奖励;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县(处)级以上单位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领导班子;负责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省属监狱正处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机关和劳教单位副处级以上以及厅机关干部的考核、考察、任免和调配工作;协助市、地、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人事警务处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干警录聘、人员调入、警衔评授、警务工作、抚恤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技术等级评审;负责省属劳教系统和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委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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